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誤責任的司法認定
眾禾團隊
一、案例簡述
? ? 本案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判決,爭議雙方為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(上訴人/原審被告)與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(被上訴人/原審原告)。雙方因《某店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》及后續(xù)《補充協(xié)議》的履行產(chǎn)生爭議,核心爭議焦點為某乙公司是否應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。
? ? 一審情況:
? ? 某乙公司起訴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38.76萬元及違約金,某甲公司反訴主張某乙公司因工期延誤需支付違約金12.95萬元。一審法院認定某乙公司已完成合同義務,工程存在增加項目及驗收整改問題主要由某甲公司原因?qū)е拢逝袥Q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33.66萬元及違約金,駁回其反訴請求。
? ? 二審爭議焦點:
? ? 某甲公司上訴主張某乙公司未按《補充協(xié)議》約定工期(2022年8月20日)完工,應承擔違約金;某乙公司抗辯稱工期延誤系某甲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、增加工程量及多方整改責任導致。
? ? 根據(jù)二審判決書的詳細內(nèi)容,雙方于2021年12月簽訂了《某店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》,約定某乙公司為某甲公司位于佛山市某區(qū)的某店進行消防安裝工程,合同總價為238.76萬元,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。合同履行過程中,因某甲公司未按時提供施工條件及支付工程款,工程于2022年3月停工。雙方于2022年6月簽訂《補充協(xié)議》,約定某甲公司需支付135萬元工程款后,某乙公司方可繼續(xù)施工,完工日期調(diào)整為2022年8月20日。然而,某甲公司直至2022年11月8日才付清款項,導致工期延誤。
? ? 在施工過程中,雙方協(xié)商增加排煙管道包裹、加裝水表等工程內(nèi)容,導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圍。2023年1月6日,消防驗收時提出37項整改問題,其中涉及某甲公司的土建配合不足、設計圖紙不符等問題,整改責任不應由某乙公司單方承擔。
? ? 二審法院查明,某甲公司未按補充協(xié)議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,且其自身原因(如未提供施工條件、擅自裝修導致圖紙變更)直接影響了工程進度。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付清款項后,于2022年11月10日恢復施工,并于2023年2月1日完成全部工程。某甲公司未能證明工期延誤與某乙公司施工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(guān)系,其主張的違約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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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律分析
(一)合同履行與補充協(xié)議的解釋
? ? 原合同與補充協(xié)議的效力:
? ? 雙方簽訂的《某店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》及《補充協(xié)議》均合法有效。補充協(xié)議將原合同工期修改為“完工日期2022年8月20日”,但協(xié)議簽訂背景明確是因某甲公司原因?qū)е鹿こ掏9ぃ已a充協(xié)議第三條約定某甲公司需先支付135萬元工程款后方可開工。某甲公司直至2022年11月8日才付清款項,故某乙公司主張工期應自付款完成之日起計算(即至2023年2月1日)具有合同依據(jù)。
? ? 履行順序與抗辯權(quán):
? ? 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526條,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的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時,后履行一方有權(quán)拒絕履行。補充協(xié)議中某甲公司的付款義務屬于先履行義務,其未按時支付工程款,某乙公司有權(quán)暫停施工,不構(gòu)成違約。
(二)工期延誤的責任劃分
? ? 工程變更與驗收問題:
? ? 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協(xié)商增加排煙管道包裹、加裝水表等工程,導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圍。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543條,工程變更需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某乙公司完成新增工程后,工期應相應順延。此外,2023年1月6日消防驗收時提出的37項整改問題中,涉及某甲公司的土建配合不足、設計圖紙不符等問題,非某乙公司單方責任。
? ? 某甲公司的過錯:
? ? 某甲公司未按補充協(xié)議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,且其自身原因(如未提供施工條件、擅自裝修導致圖紙變更)直接影響了工程進度。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590條,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,違約方不得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。
(三)二審法院的裁判邏輯
? ?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核心依據(jù)為:
? ? 補充協(xié)議的實際履行情況:某甲公司未履行先付款義務,導致某乙公司無法按約定工期開工,工期延誤責任應由某甲公司承擔。
? ? 多方因素影響驗收:驗收問題涉及設計、土建等多方責任,某乙公司已完成施工義務,整改責任不單由其承擔。
? ? 違約金主張缺乏因果關(guān)系:某甲公司未能證明工期延誤與某乙公司施工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(guān)系,其主張不符合《民法典》第584條關(guān)于違約損失可預見性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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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結(jié)論
? ? 本案二審判決體現(xiàn)了合同履行中“權(quán)利義務對等”和“過錯責任”原則的嚴格適用。法院通過審查補充協(xié)議簽訂背景、雙方履行順序及工程實際變更情況,認定某甲公司因自身違約行為(未及時付款、增加工程量)及過錯(導致驗收問題)應承擔工期延誤的主要責任,某乙公司未違反合同義務,無需支付違約金。該判決邏輯嚴謹,充分平衡了雙方利益,符合《民法典》關(guān)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規(guī)范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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